铜府办发〔2024〕28号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进一步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铜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毗邻区县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本预案与《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相衔接。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区人武部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见附件1)。应急救助时,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援组、安全维稳组、医疗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生活救助组(具体架构和职责见附件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专家队伍对全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名册详见附件7)。
区气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街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涉灾部门及镇街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1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对突发自然灾害,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7 发生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镇街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铜梁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有关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审核,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统筹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教助工作。区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汇同受灾镇街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铜梁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镇街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街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街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5)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5)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局、区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驻铜武警部队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区民政局督促指导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有关人员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赴受灾镇街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受灾镇街负责灾害现场先期救灾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5)根据受灾镇街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管理救援队伍等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驻铜武警部队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受灾镇街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或自然灾害对全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1.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镇街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6.2.5 对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7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区金融发展中心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镇街在每年9月中旬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镇街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出现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街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会同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6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根据镇街申请视情调拨区级冬春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6.3.7受灾镇街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街道)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批(即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区政府每年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街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救灾资金。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1 基本建成以区级储备为主体、镇(街道)储备为基础、村(社区)储备为支撑、家庭应急储备为倡导、社会力量储备为补充的五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化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分级分类、规模适度、品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运行高效、覆盖全区”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2 区级有关部门、镇街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自然灾害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救灾物资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救灾需求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单位)建立良性协商机制,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具体协调各种情况下的应急物资调运事宜。各有关责任人要全天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确保通讯畅通。特别是在发布预警信息后,要时刻关注灾情发生发展,按要求做好应急物资调拨调运等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应根据区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与接收方做好衔接,确保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
7.2.4 倡导每个家庭根据房屋类型、居住环境、地域特点、家庭成员构成,以及自身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和实际需要,集中储备一些必要的应急物资,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使家庭成员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自救互救。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包配备标准及建议见《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物资储备障能力建设指导意见(试行)》(铜减委〔2023〕4号)。
7.3.1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
7.3.2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镇街、村社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发生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部门、镇街、村社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对镇街灾害信息员开展1次培训。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1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组织开展对部门、镇街、村社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铜府办〔2021〕14号)同时废止。
6.镇街应急救援队伍
7.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附件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人民防空办、区林业局、区科协、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融媒体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武警执勤三大队、国网铜梁供电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重庆市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及督导检查、评估考核工作;指导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等。
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突发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铜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指导镇街人武部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学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督促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企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灾毁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救灾通信畅通;协调电力、燃气部门尽快恢复灾区被损坏设施,保障电力、燃气供应。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社会面治安管理和巡逻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和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基层公安站所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筹集、调度、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自然应急处置过程中因履责而受到事故伤害人员的工伤待遇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负责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区级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联合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受灾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已建成移交并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相应市政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联合区气象局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线路因灾受损情况统计和报告;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负责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交通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统筹保障;协调水务公司做好用水供应、用水安全工作,并开展灾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建立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负责全区农业灾情的核实、统计上报;负责组织种子、农药化肥等恢复生产的农资调配,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商贸企业灾情核实、上报;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所需的吃、穿、用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工作;负责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经营。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区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有关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调度;负责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负责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联合区气象局发布高温中暑预警;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督促指导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统筹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深度应用。
区人民防空办:负责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督查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区科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普及平台。
团区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金融发展中心:负责金融机构灾情的核实、上报;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负责引导保险公司全力推进保险工作,协同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武警执勤三大队:负责组织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区公安局维护当地社会秩序;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助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负责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国网铜梁供电公司:负责及时组织修复因灾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附件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讯录
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5632357(白天) 023-45632177(夜间) |
|
2 |
区人武部 |
023-87303888 |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45695157 |
|
4 |
区委社会工作部 |
023-45656028 |
|
5 |
区委网信办 |
023-45695826 |
|
6 |
区发展改革委 (区人民防空办) |
023-64406122 |
|
7 |
区教委 |
023-45678015 |
|
8 |
区科技局 |
023-45673308 |
|
9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5689016 |
|
10 |
区公安局 |
023-45874550 023-45874551 |
|
11 |
区民政局 |
023-45692700 |
|
12 |
区司法局 |
023-45670596 |
|
13 |
区财政局 |
023-45672040 |
|
14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5646606 |
|
15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45632152 |
|
16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5695228 |
|
17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5693111 |
|
18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5481801 |
|
19 |
区交通运输委 |
023-45675913 |
|
20 |
区水利局 |
023-45632902 |
|
21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5695001 |
|
22 |
区商务委 |
023-45686371 |
|
23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64408620 |
|
24 |
区卫生健康委 (区红十字会) |
023-45695084 023-45695794 |
|
25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5612350 |
|
26 |
区国资委 |
023-45685993 |
|
27 |
区市场监管局 |
023-64410100 |
|
28 |
区统计局 |
023-45673187 |
|
29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023-45698586 023-45698155 |
|
30 |
区林业局 |
023-45692775 |
|
31 |
区科协 |
023-45695971 |
|
32 |
团区委 |
023-64410218 |
|
33 |
区气象局 |
023-64410933 |
|
34 |
区消防救援局 |
023-45689119 023-45695883 |
|
35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45676517 |
|
36 |
区金融发展中心 |
023-45879133 |
|
37 |
武警执勤三大队 |
023-45632274 |
|
38 |
国网铜梁供电公司 |
023-45518068 |
|
附件4
专家名册及联系方式
姓名 |
单位 |
类别及领域 |
手机号码 |
伍昌辉 |
区水利局 |
高级工程师 |
13883868259 |
赵 建 |
区水利局 |
工程师 |
15802346606 |
曹玲玲 |
区水利局 |
高级工程师 |
15213309163 |
张辉富 |
区水利局 |
工程师 |
13500346056 |
周燕秋 |
区气象局 |
气象台台长 |
19942336838 |
文玲 |
区农业农村委 |
高级农艺师 |
18983901331 |
陈刚 |
区农业农村委 |
农艺师 |
18996301386 |
吴桐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工程师 |
17783136974 |
李继川 |
区应急管理局 |
救援队伍管理科科长 |
15310168861 |
附件5
区级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序号 |
队伍名称 |
专业 |
人数(人) |
主要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铜梁区消防救援局 |
消防救援 |
164 |
鲜发均 |
023-45689119 |
2 |
重庆专业应急救援铜梁支队 |
专业救援 |
84 |
李继川 |
15310168861 |
3 |
区人武部民兵应急连 |
综合救援 |
120 |
周 良 |
18716338445 |
4 |
区通讯应急保障队 |
通讯应急 救援 |
13 |
电信:钱俊熹 联通:陈 慧 移动:王 鹏 |
钱俊熹:18166422079 陈 慧:18580879390 王 鹏:18223543029 |
5 |
区环境应急服务队 |
环境应急 救援 |
15 |
王晓友 |
13308343207 |
6 |
区应急医疗救护队 |
医疗救援 |
80 |
紧急医学:曹剑 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张隆云 心理救援:钟远理 |
曹剑13983822363 张隆云18996309199 钟远理18996300060 |
7 |
区电力应急保障队 |
电力救援 |
30 |
欧世其 |
13709415859 |
8 |
区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 |
森林灭火 |
15 |
曾令明 |
18166572805 |
9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急救援队 |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保障 |
25 |
吴桐 |
17783136974 |
10 |
龙泽水务公司应急 救援队 |
自来水管道抢修救援 |
41 |
郑显峰 |
13512358128 |
11 |
公安局 交通应急 救援队 |
交通应急 救援 |
100 |
柳洪全 |
15909366003 |
12 |
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 |
交通应急 救援 |
38 |
吉仕宏 |
17782299256 |
13 |
城市管理应急救援队 |
城市管理应急抢修救援 |
98 |
朱文良
|
13996493266 |
14 |
燃气应急 保障队 |
燃气应急 保障 |
37 |
潜能:刘坤云 陆升:梁济华 |
潜能:刘坤云18166571618 陆升:梁济华18989113548 |
15 |
气象监测应急保障队 |
气象应急 保障 |
6 |
蔡国强 |
15023707876 |
16 |
城市排水防涝应急 救援队 |
市政和建筑工程抢险抢修应急保障 |
15 |
甘乂 |
17783828035 |
17 |
铜梁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队 |
动物疫情 保障 |
6 |
刘强 |
13983966599 |
18 |
危化应急 救援队 |
危化应急 救援 |
18 |
杨志勇 |
18983809510 |
19 |
大型机械 救援队 |
|
22 |
苏雁 |
18696525555 |
附件6
镇街应急救援队伍
序号 |
队伍名称 |
专业 |
人数(人) |
主要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巴川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33 |
汲长海 |
18323820509 |
2 |
东城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0 |
周阳 |
13389679535 |
3 |
南城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6 |
万云奎 |
15923551126 |
4 |
蒲吕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袁野 |
15730232080 |
5 |
旧县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谭小江 |
19112832119 |
6 |
土桥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31 |
夏成亮 |
13594273058 |
7 |
二坪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3 |
程茂根 |
15730106797 |
8 |
水口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马瑞 |
18623502624 |
9 |
安居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彭安兵 |
17815034569 |
10 |
白羊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魏远华 |
13527399046 |
11 |
平滩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0 |
邱明德 |
18725620731 |
12 |
双山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6 |
罗国华 |
13983603072 |
13 |
小林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7 |
刘治宇 |
13608388911 |
14 |
虎峰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周大羽 |
18983816456 |
15 |
福果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0 |
谭豪杰 |
18223641199 |
16 |
石鱼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22 |
周思航 |
19112359764 |
17 |
少云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陈鹏 |
15823546750 |
18 |
高楼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周明贵 |
19923809015 |
19 |
维新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李鹏泉 |
15023376561 |
20 |
大庙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30 |
刘强 |
13883390681 |
21 |
围龙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龙波涛 |
15023033391 |
22 |
华兴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6 |
刘旭 |
15826141269 |
23 |
庆隆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50 |
何立智 |
19122762616 |
24 |
永嘉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8 |
黎昌强 |
13883173475 |
25 |
西河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高荣 |
13618291011 |
26 |
安溪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朱健午 |
18996309619 |
27 |
侣俸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李娜 |
15223070789 |
28 |
太平镇综合应急救援队 |
综合救援 |
15 |
沈勇 |
13883036383 |
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