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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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环规〔2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改革工作方案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

1.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1)重点排污单位;(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并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应当同时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此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企业未产生有关环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落实国家安全政策,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依法依规不予披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强化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市高法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关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做好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衔接,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有关数据资源共享,防止企业多头填报、重复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5.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企业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主体。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

6.依法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有关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确定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企业名单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7.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相关工作。经济信息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8.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以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转送至同级有关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

9.强化依法监督。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0.纳入信用监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1.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12.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修订中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实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3.落实相关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的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上市公司发行环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落实相关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有关文件格式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4.落实企业守法义务。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15.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以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对工作严重滞后、推进不力的,将综合运用通报、约见、约谈等措施。

(二)形成部门合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工作中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遴选典型并宣传推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使改革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深入开展。

(三)细化工作安排。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本部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情况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2023年,我市组织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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