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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铜梁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上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09-20 来源: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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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铜梁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上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1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区国资委与区财政局对原《关于印发铜梁区区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国资〔201841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铜梁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921-2024930日,希望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23-45685993  电子邮箱:2956010798@qq.com


附件:1.铜梁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920




附件1

铜梁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1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8号)规定,结合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按不低于15%比例计算上交收益。
  第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区国资委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交。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计算缴纳。无子企业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计算缴纳。
  第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上交收益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的利润,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3个月内上交
  (二)区国资委持有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附送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分红派息日后1个月上交
  (三)区国资委持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附送产权转让合同书、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已获得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后按照转让合同的有关约定一次或分次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附送企业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财产分配裁定书,在清算完成1个月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附送能够确认经济事项发生的有关文件,在收入确定后1个月内上交
  第八条 区国资委及时交款企业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

第九条 交款企业应在收到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15日内将款项入区财政指定账户交款后,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利润,应经区国资委签署审核意见,向区财政局提出分次上申请,经批准后分期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可以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查询、核对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信息,对未及时上交的,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利润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全额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对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催交工作,并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入库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铜梁区区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国资〔201841号)予以废止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单位名称(姓名):             

联  系  电  话: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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