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为推动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区科技局牵头开展了《铜梁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就《措施》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加快集聚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若干措施和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9号)、《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在参照周边区县及我区原有政策基础上,结合铜梁区工作实际,重点从支持研发投入、培育创新主体、鼓励成果转化、活跃创新生态等四个方面提出12条措施。
二、政策目的
通过政策奖励和补助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科学配置创新资源,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区科技局征求了市科技局高新处、战略规划处等处室及铜梁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招商投资局、区金融中心、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部分重点企业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多次修改后经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补助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创新主体。
(二)补助奖励条件:符合《措施》要求。
(三)补助奖励内容
1.支持研发投入
(1)对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报统,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创新主体,按投入额和增速大小给予补助。
(2)对符合铜梁重点产业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首次进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承担市级重点专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以及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创新主体,给予补助。
2.培育创新主体
(3)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整体搬迁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对首次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的企业给予补助。
(4)对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及区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引进和培育国家级研发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5)对区级及以上研发平台当年研发立项购置的研发设备价值总额达到要求的,给予补助。
(6)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评为区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国内外知名创新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铜设立独立法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并由区政府主导组建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3. 鼓励成果转化
(7)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入驻区内孵化载体的,在孵前3年给予孵化场地租金和物业费补助。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予奖励。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科技特派员主导的科技成果新增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奖励。
(8)对在铜注册的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且营业收入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奖励。
(9)对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输出方、促成区内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产学研合作的,给予企业补助。
4. 活跃创新生态
(10)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企业该项贷款当期支付服务费30%的补助。
(12)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实施日期
本措施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原《铜梁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铜科局【2019】9号)中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