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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0093343308/2023-00244
  • 铜府发〔2023〕6号
  • 其他;行政事务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人民政府
  • 有效
  • 2023-07-31
  • 2023-08-02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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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发〔20236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发布铜梁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发布之日起至202310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一)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焚烧香烛钱纸、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止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内和距林区一千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命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庆市铜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5612350,本命令即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7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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