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2013〕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梁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和议定征地事项及费用标准。
第三条 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县审计局、县信访办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
第四条 征收土地报批前,县国土房管局应将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拟征地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并将其拥有的听证等权利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房管局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须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材料。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实施,相关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照拟征地通告、调查摸底登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各征地拆迁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合法,严禁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前交地。
第六条 县征收办负责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指导和监督镇(街道)按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拆迁,并负责将相关补偿安置资金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
第七条 镇(街道)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对调查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确认,无法定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和签字的,以县国土房管局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被征地村(组)要积极配合镇(街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街道)、村社干部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稳定、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项调查结果、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的补偿结果应予以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确保各项补偿公开、透明。
第九条 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出现分歧的,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可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不履行协议、拒不交地的,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各镇(街道)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县征收办移交,县征收办应将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县征地拆迁专户,严格落实“先缴费,后报批”的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筹措征地资金;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使用者预缴一定资金用于征地拆迁。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对各项补偿安置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镇(街道)2名以上正式经办工作人员、相关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县征收办复核完毕后按征地拆迁进度拨付,采取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或转账方式支付;涉及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按上述程序完善手续后,以转账等方式支付。同时,县征收办须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明细台账。
第十五条 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涉及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负责人核实,由征地拆迁牵头单位会同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相关镇(街道)等单位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管理。
第十七条 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不得擅自提高、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集体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作出补偿的行为。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及资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日常监管,实行不定期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镇(街道)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调查登记情况进行经常性核查,并对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农委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无法定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县监察局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抽样调查、复核,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由县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金拨付前,县国土房管局应对补偿对象及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对,如查实有套取补偿费行为的,应停止资金拨付;由监察局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审计局、镇(街道)等单位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未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和造成档案缺毁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