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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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府办〔2013〕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管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切实防范和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参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主体,必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和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制度,工期低于定额工期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能确保按时完工的保障技术措施及费用预算情况方可组织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必须单列,不得进入总价和下浮,在办理安全报监时及时支付到县城乡建委指定专户,由县城乡建委根据形象进度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纳入工程进度款进行抵扣;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严禁建设单位指定或干预分包,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工程建设,并将建设单位纳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和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技术和管理人员,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进行检测,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防护用品。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事故上报等事项,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认真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立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要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不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监理人员、不落实监理责任、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并做好驻场设计服务情况的记录保存。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施工,应立即要求其整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一)严格建设工程开工前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各项内容,完善工地现场各项临时设施。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开工前质量安全条件进行重点监督。

严禁建设工程(含附属的挡土墙、边坡支护等)未达到开工条件、不履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即进行基础、主体施工。对违规开工建设项目,县城乡建委要依法责令停工,并进行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实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等工程要严格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对检查中发现超过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县城乡建委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对拒不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坚决杜绝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要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含施工升降机)登记、租赁、安装、拆除、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要坚决停用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装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租赁单位违反规定或不履行维修保养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提升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县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县内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围挡及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选用标准图集,做到稳固、安全、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应涂刷红白或黄黑相间颜色的油漆,挂设整洁并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并定期保养,保持美观;工地内的道路及材料堆码、加工区域要严格做到硬化处理,并按规定设置洗车台,配备冲洗设施,满足控尘要求;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覆盖,并分区堆放。县城乡建委应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每年推行1-2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加强标准化管理,提升全县建设工程的标准化水平。

三、强化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65号)精神,扎实推进县内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促进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并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分内容进行评分,且评分占比不低于10%。

(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办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重点对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严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或暂缓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培训。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应单项列支教育培训经费,完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机制,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县城乡建委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培训,强化质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同时,应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的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四)推进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加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使用力度,严格限制和淘汰落后产品和施工工艺,着力提高企业防、管和监控科技能力,推广在建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特种设备智能化监控、现场机械冲洗、成套电气产品等先进科技手段应用,推动质量安全监管技术向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向发展,提高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

(五)开展县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由县城乡建委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县“十佳”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对获得“十佳”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予以适当奖励。

(六)加强建设施工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企业施工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反应准备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并强化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对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