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管理的意见

铜府〔2014〕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民新村建设,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参建村民合法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新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核参建对象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村社组织、统一规划”的原则,除地灾搬迁点或市区重点工程建设外,农民新村入住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严禁城镇居民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村民到农民新村申请宅基地。涉及跨村建设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调地方式统筹协调解决,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科学选址集约用地

在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和群众意愿,统筹兼顾农村危旧房改造、扶贫移民、地灾避让搬迁、土地整治、灾民倒房重建、农业产业化和乡村旅游等项目建设需要,尽量将农民新村选址在水电气和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无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地方。严禁选址在场镇规划区周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31号)要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农村宅基地分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民新村选址在临近饮用水源、河流、水库等地方的,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必须严格遵循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民新村范围和用地规模。农村居民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再到农民新村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和审批。符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计划到农民新村建房的农民,必须与农民新村建设点所在社签订调地协议;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凡到农民新村申请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属迁建的,须将原房地产权证注销,并自行无偿拆除构建筑物,将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必须严格宅基地占地标准,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标准,即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农民新村用地总规模按65平方米/人控制(含农民新村内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年内不得突破。

三、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划审批。农民新村设计方案要根据参建农户的数量、要求统一规划,不能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不搞大集中、超前建设,要结合地形地貌将新村建设成为“望得见青山、看得到碧水、记得住乡愁”的自然村落;新规划的农民新村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含3层),不得规划配套的商业用房(即门面)。规划方案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须征求参建群众意见,参建群众同意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农民新村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建委)审批。

(二)建设监管。根据《中共铜梁县委、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镇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梁委〔2014〕1号)精神,农民新村建筑安全和质量监管由区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管。农民新村建设要主动接受村民监督,要在显著位置设置“农民新村规划建设公示牌”,将农民新村建设规模、规划条件、工程预算、资金来源、招标情况、入住人口等基本情况及农民新村相关政策规定等在公示牌上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招标。在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划方案施工的前提下,农户可选择自建,也可委托施工单位代建。代建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广泛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制作符合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明确详细的评标办法、开标时间等,中标结果要向农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招投标档案文件、施工资质复印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

(四)造价管理。农民新村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重庆市城乡建委制定的通用图集修建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邀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和审核,造价确定的过程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审核后的造价须在村、社进行公示,同意该价格、符合条件参建的农户可预交相关费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按审核后的工程造价控制农民新村建筑单价,严禁施工单位随意定价、随意涨价。

四、严格规范申报程序

农民新村建设实行申报制度,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其主要程序为:

(一)意见征集。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申报农民新村建设指标。村民委员会必须据实建立入住农民新村农户的档案信息(一户一档);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确保一户一档的真实性,严禁将农民新村建设成为各种形式的“小产权房”。

(二)建设申请。符合条件的参建农户达到30户以上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民新村建设工程指挥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农民新村拟选地址、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用地量、完成时间、水电解决方案等内容,并同时报送进入农民新村建房农户签字的花名册、用地协议、原宅基地复垦协议、环境影响评价等资料。

(三)选址定点。由区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局依据规划,确定农民新村的选址并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建设农民新村的申请书上加注符合用地规划、同意选址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下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五)方案审批。广泛征求参建群众意见,制定农民新村规划方案,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农民新村建设工程指挥部审定,再将审定后的规划方案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动工建设。在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代村民委员会,向区农民新村建设工程指挥部提出农民新村建设立项备案申请。在取得区农民新村建设工程指挥部的备案批复、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合格报告(按重庆市城乡建委制定的通用图集修建的除外)、施工图审查备案书、监理及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

五、明确相关单位责任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农民新村建设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农民新村选址、参建人员资格审查、规划方案编制、招投标、工程造价监控以及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防止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严禁代建单位对外售房。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要再次核对参建人员资格,对不符合现行农村建房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区城乡建委要加强规划方案实施的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民新村质量和安全监管。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农民新村选址的监管,严禁农民新村占用基本农田或成为“小产权”房,及时为符合要求的参建农户办理房屋产权。区龙泽水务公司、供电公司、潜能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要加大对农民新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原则上按农用标准收取成本费。区监察局要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的监督,不定期对农民新村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本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关于农民新村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