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2015〕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区生态环境,创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旅的生活环境,推进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进程,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和《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四清四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8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就禁养区内常年存栏200头生猪当量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对环保“四清四治”清理出的处于禁养区范围内常年存栏200头生猪当量及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整治,包括关停、转产或迁建。
二、工作机制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相关镇街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具体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一)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办、考核办、督查室、公安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发展中心、各相关镇街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铜梁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畜牧发展中心,由畜牧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发展中心各落实1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做好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数据审核、资料收集、区级验收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
相关镇街:负责对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如实填报相关资料;负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的宣传动员,集中整治、督促养殖场关停、转产或迁建,做好镇级验收,依法查处镇街场镇建设规划区外的养殖场违法建筑行为;会同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搞好迁建养殖场选址定点;加强禁养区日常监管。
畜牧发展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上报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数据的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负责迁建养殖场的标准化建设技术指导、防疫条件审核及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的技术指导;争取项目支持。
环保局:负责指导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定点工作,督促其完善环保手续;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依法对未取得环保手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取证和处罚,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申请司法鉴定;争取项目支持。
农委:负责对迁建到适养区的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及治理技术指导;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争取项目支持。
国土房管局:负责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定点,对迁建到适养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备案提供支持;参与数据复核、宣传动员、集中整治及区级验收;依法查处整治对象在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规划局:负责迁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定点审核;依法查处规划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行为。
财政局:负责筹措、核拨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补偿资金及监管;参与数据复核及区级验收。
区公安局:负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过程中重点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治安案件的处理;参与强拆现场秩序维护。
考核办: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及镇街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提供法律意见,审查相关法律文书。
区督查室: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
三、工作步骤
(一)核实阶段(2015年6月9日至 6月30日)
各镇街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档案(见附件1)和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核查表(见附件2),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镇街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填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复核表(见附件3),报协调小组审定,实施整治时以此为准。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7月1日至 7月31日)
大力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铜梁区关于改善提升“六大环境”建设、渝西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此次整治政策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着力提高群众及养殖业主对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广泛争取群众及养殖业主对整治工作的支持。该阶段以镇街为主,各有关责任部门密切配合。
(三)集中整治(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相关镇街要及时动员养殖场业主签订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协议,督促整治对象主动、及时处置清空所有存栏畜禽,并拆除养殖圈舍设施,指导、协助有条件的养殖场进行转产或迁建。
(四)验收及资金拨付(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镇街要坚持“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补偿一家”原则,及时组织镇级验收(按养殖场实际完成的整治内容逐一验收),镇级验收合格后由镇街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后报协调小组审批,由区财政拨付补偿资金。资金拨付程序为:镇街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畜牧发展中心审核—协调小组审批—财政拨付资金—镇街财政所—养殖场业主。
(五)严格执法(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在集中整治阶段未按规定完成整治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环保、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和镇街严格执法,各自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该实施罚款的实施罚款,该实施强拆的实施强拆。对受到处罚的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不给予政府补偿。
四、政策支持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历史原因等因素,对此次处于禁养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集中整治阶段主动完成整治的,按本方案给予政策补偿;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的,不享受本方案政策补偿。
(一)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
养殖场按时主动关停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育肥猪100元/头、种猪200元/头、仔猪50元/头、蛋(种)禽5元/只、肉禽3元/只、鹌鹑1元/只、肉牛700元/头、肉羊200元/只、种兔5元/只、肉兔3元/只。养殖场关停后,主动拆除养殖场圈舍的,按实际拆除面积一次性解决拆工费50元/平方米,但每户拆工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对养殖场关停后,拆除圈舍复耕的(城市规划建设区除外),按原圈舍占地面积一次性补偿复耕费1万元/亩,复耕费每户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复耕后就地转产从事种植业
原养殖场地复耕后,就地转产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的,按复耕面积一次性给予1500元/亩的补偿;利用关闭后的养殖场地种植食用菌的,按种植面积,一次性补偿25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但每户补偿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关停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补偿政策
将原养殖场关停后迁建到适宜养殖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且养殖规模相应达到常年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鹌鹑10000只以上、肉兔1000只以上、奶牛2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羊50只以上的规模场,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标准化猪场按猪舍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养殖,发酵床另补偿100元/平方米。标准化禽(鸡、鸭、鹌鹑等)、兔场按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含笼位),若采用生物发酵床技术养殖,发酵床另补偿50元/平方米。标准化牛羊舍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迁建圈舍补偿面积不得超过原圈舍实际面积。迁建养殖场建沼气池按160元/立方米标准予以补偿。以上补偿总金额每户最多不超过15万元。
所需补偿资金由区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据实安排。各镇街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实际完成环节和内容兑付补偿资金。对禁养区需整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已享受过其他拆迁补助的,不再享受此次关停部分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领政策支持资金,若有违反,坚决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五、严格督查考核
相关镇街于每月2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督查室报送辖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相关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整治工作纳入镇街、部门改善提升“六大环境”目标任务考核及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六、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相关镇街要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已整治的畜禽养殖场重新养殖畜禽,巩固整治成果。要加强管控执法,进一步落实镇街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在禁养区不得审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附件:1.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整治档案
2.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核查表
3.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复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