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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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铜府〔2016〕33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城区及场镇犬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分

巴川、南城、东城、蒲吕、旧县街道城区以及其他镇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管理登记程序

(一)登记办证

1.犬只免疫:养犬人自觉携犬只到区畜牧业发展中心指定的辖区畜牧兽防站或有资质的犬只免疫定点单位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免费注射指定政府采购狂犬病疫苗),经狂犬病免疫注射的犬只发给《动物免疫证明》。

2.登记办证: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携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领取《重庆市养犬登记证》。一般管理区只进行登记不发证。

(二)办理年度注册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本年度有效《动物免疫证明》和《重庆市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年度注册。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附后)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时,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统一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七日内无人认领或拒不办理完善手续的,由留检场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22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22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

(依据重庆市农业局2008年通告)

 

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