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调整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2015〕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铜梁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 日修订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六)《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环发〔2002〕83号)。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八)原《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06〕68号)。
二、划分范围
对全区各镇(街道)所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
三、划分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以保障饮用水源取水点水质安全为前提,确保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突发事故,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能够为紧急补救措施提供足够的缓冲地带和补救时间,足以使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向保护区转移过程中,有足够时间削减到允许的浓度水平。同时,坚持适当合理、方便监管的原则,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前提下,使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尽可能小。
四、划分规定
(一)次级河流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定
1.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
2.二级保护区水域:根据邻近取水点上游入河的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的不同量级划分为长度不等的三类二级保护区。
(1)一类二级保护区:临近取水点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5吨小于2吨的河段,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4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
(2)二类二级保护区:临近取水点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1.0吨小于1.5吨的河段,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
(3)三类二级保护区:临近取水点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小于1吨的河段,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1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整个河段水域;
(4)其他:当临近取水点上游每日入河化学耗氧量(COD)污染负荷大于2吨时,应单独计算核定二级保护区长度。
3.二级保护区以上500米的同侧河水水域(以中泓为界)为准保护区水域。
4.对已进行了水利开发形成湖库的次级河流,坝上水域保护区的划分参照湖泊水库的划分方法进行。
(二)湖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1.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整个湖库划定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凡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湖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点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整个湖库。
3.入湖、库河流的水源保护区划分参照河流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
(三)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划分规定
一、二级保护区的陆域保护区范围为相应水域保护区所对应的岸边地带中控制高程以下的区域(控制高程为20年一遇洪水位,其他河段陆域保护区为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起水平纵深不小于30米的范围)。
(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
1.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不设二级保护区。
2.在平原(坝)地区,一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或井群为圆心,30米至100米为半径的环形区域。
3.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应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4.若地面保护区不能保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应清查污染源并进行整治或另择水源地。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三)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原则上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控制。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六、本次调整划定的各饮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范围详见附件,各供水单位应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志牌。
七、《铜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表》未划分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应根据《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确定相应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污染防治规定。
八、以前规定如与本划分方案相抵触的,按本划分方案执行。
九、本划分方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本划分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