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府〔2009〕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办法
为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2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核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核定原则
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
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
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用水的利润率;
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
1.县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集体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由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经营管理者与用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计收:全面推行“按货币计价、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水价标准为:容量水价14元/亩,计量水价0.05元/立方米。容量水费按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各工程的有效灌面按“三查三定”的有效灌面和近年来供用水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计量水费按供水量计收。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水费的计收:实行“以货币计价、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的办法。具体标准为:工业生产用水按0.50元/立方米计收;城乡生活用水按0.40元/立方米计收。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的计收: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盈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三、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农业水费征收办法
(一)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二)逐步改革农业灌溉供用水管理体制
将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逐步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下同)渠系工程管理两部分。枢纽、干渠工程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枢纽及干渠工程的蓄水、保水、输水、防洪、安全、维护和多种经营。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灌区组建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灌区跨乡镇的,以乡镇为单元组建XXX水库XXX乡镇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各受益区的村委会主任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只跨村社、不跨乡镇的,以村为单元组建XXX水库XXX村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与乡镇或村级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四)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
1.各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农业水费征收计划,并与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供用水和水费征缴合同。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再将农业灌溉用水水费计征计划和合同层层落实,签订到户。
2.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分配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两部分管理的,其容量水费和计量水费的60%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于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整治。其余的40%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灌溉配套设施建设、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可占灌区管理委员会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的20—30%)。
水利工程未实行分离管理的,容量水费和计量水费的85%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其余15%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水费征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其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含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水费)的30%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安排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维修整治和更新改造等。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水费应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使用水费时,其使用计划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水费征收办法
(一)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其水费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所在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区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决定。其水费的30%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用于该乡镇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枢纽和干渠整治。
(二)集体管理的石河堰、山坪塘等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的水价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其管理模式、水费计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主决定。
五、水费交纳期限及责任
(一)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交纳
容量水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或在春灌前交纳;计量水费在灌溉放水时交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用水计划预收部分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费交纳
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月按实际用水(发电)量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三)法律责任
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限期交纳。经催缴无效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六、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水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