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

通 知

铜府办〔2014〕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创建幸福宜居城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与群众出行和城市形象直接相关,是政府执政能力的直接体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发展全局,事关政府的公信力与执政基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摈弃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侥幸懈怠的消极思想,要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三如”态度自觉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迅速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提升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管理水平,落实责任是关键。各有关单位务必严格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区市政园林局要严把审批关,严格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城市道路挖掘进行审批,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能够采用非开挖技术的,一律采用非开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道路的重复挖掘;要切实加强监管,重点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作业、路面恢复不合格的行为进行查处。区规划局在进行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要同步做好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过程中,要协调各管线工程同步进行前瞻性建设,特别是在新城核心区、工业园区道路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预留、预建管线廊道。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交委、水务局、文化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城区电力、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平联工程、公交站亭、供水等新建、改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主动履职,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建设监管。各管委会在建设涉及城市道路挖掘项目时,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能不开挖的尽量不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开挖审批手续。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城市道路挖掘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各管线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和优化完善项目建设方案,要充分论证过街管线走向是否合理,尽可能避免道路挖掘。

三、加强管理,切实提升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水平

(一)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报送区市政园林局审查通过,并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涉及消防、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的,还应征得公安交巡警的同意。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须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区市政园林局,并在挖掘道路设施后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和补缴相关挖掘费用。

3.重大法定节日或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须停止施工作业。

(二)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

1.挖掘施工管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作业:

(1)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实施挖掘;将批准文书及公示牌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牌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批准占用挖掘(或竣工)时间和监督电话等;规模较大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5日在区内媒体上发布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2)施工单位须在挖掘现场周边设置连续、密闭硬质材料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施工材料须整齐堆放,施工弃土及道路上的障碍物须及时清运,以确保挖掘现场整洁有序、规范安全。

(3)开挖长度较长、工程量较大的挖掘项目,必须采用分段施工、分段开挖、快速恢复的方式施工,以确保将施工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开挖建设单位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构)筑物安全。

(5)道路挖掘项目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但须经区市政园林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挖掘恢复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完毕后,由申请单位在区市政园林局的监督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恢复:

(1)道路挖掘沟槽回填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分层夯实回填,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2)沟槽回填合格后才能进行道路底基层、基层和面层的修复工作,其道路结构设计施工标准不得低于原有道路结构标准。

(3)人行道、侧石和路面要按原结构和材料恢复,材料须报区市政园林局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材料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四)加强城市道路恢复质量控制

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道路挖掘恢复质量符合道路养护维修相关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路面沉陷、松散等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建设单位拒绝或拖延恢复、恢复质量不达标且不及时整改的,由区市政园林局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恢复,产生的恢复费从建设单位的恢复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修期届满,无修复质量问题则退还恢复质量保证金。

四、强化监管,切实加大城市道路违规挖掘行为查处力度

区市政园林局要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大城市道路违规挖掘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将批准文书在挖掘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挖掘,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等违法行为,要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查处。

五、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一)加强政策宣传。区市政园林局要面向广大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积极宣传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督促其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操作规范施工,对有意逃避审批和检查的业主、对不文明施工的施工单位,区市政园林局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实施提前告知。城市道路挖掘与群众出行息息相关,群众十分关切,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一定要通过媒体宣传和设置告知栏让群众提前知晓情况,尽可能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强化舆论监督。区委宣传部、区电视台和新闻中心要加强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工作,既要对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举措和成绩进行正面宣传,又要多视角监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中的不文明现象予以坚决曝光。

六、迅速行动,切实抓好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区市政园林局要从8月18日起,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针对当前城市道路挖掘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施工现场管理、路面恢复质量开展一次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相关管线建设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对已建或在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凡在规定时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市政园林局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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