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的通告
铜府〔2015〕90号
为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区创建工作,巩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成效,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市貌。
二、实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由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和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负责在责任区内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城区各临街单位、经营户(住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卫生整洁:门前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无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秩序井然:不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三)设施完好: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排水设施、城市照明(景观)设施、绿化景观设施的侵占和损毁情况,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转。
区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卫计委、商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
五、禁止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六、禁止在桥梁上摆摊和兜售物品。
七、本通告发布后,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聚众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