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5〕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饮用水源水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切实有效地保障饮水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关于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要求,明确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体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良好,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形成辖区负责,部门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及以上要求。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拟作为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的重要水体,要及时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编制保护区区划方案,待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另: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
(二)加强保护区保护界标建设
1.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根据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方案》,对市政府及区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对象,设置规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醒目的警示设施并定期维护。(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2.航道标志设置。以江河水作为饮用水源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航标,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 (牵头单位:区交委)
(三)加强保护区建设项目控制
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严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环节不予审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 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水务局)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1.禁止渔业养殖
制定全区水体渔业养殖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网箱养殖等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养殖行为,杜绝饮用水源地发包作为水产养殖使用。
(牵头单位:区农委;配合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2.禁止排污口设置。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坚决防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局、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3.船舶污染防治。禁止向水体中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等船舶污染行为;禁止从事泊船、采砂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
(牵头单位:区交委;配合单位:区水务局)
4.漂浮物清理。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漂浮物进行清理打捞。
(牵头单位:区市政园林局;配合单位: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5.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水、改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村社居民实施改厕改水工程。
(牵头单位:区卫计委;配合单位: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止饮用水源地周边,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规模化养殖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牵头单位:区农委、畜牧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区环保局、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7.农业种植污染防治。加快水源地周边地区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广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着重从源头控制污染负荷,进一步保障水质。
(牵头单位:区农委)
8.生态防护林建设。在饮用水源地周边建设生态涵养林。
(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9.饮用水源地动态监管。饮用水源取水单位应对饮用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准确报送至辖区政府及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单位:区龙泽水务公司、取水单位)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能力
1.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辖区存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镇街要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指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积极指导镇街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少或消除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确保广大群众用水安全。
(牵头单位:饮用水源所在地辖区政府;配合单位:区环保局、水务局)
2.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指标全分析监测,镇级饮用水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指标全分析监测,具备全指标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需求,建设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配合单位:区水务局、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各相关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本方案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为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区监察局依法对各单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追究责任。适时召开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广泛宣传,全社会参与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附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分解一览表。
附件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 |
2 |
加强保护区保护界标建设 |
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 |
区环保局 |
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
航道标志设置 |
区交委 |
| ||
3 |
加强保护区建设项目控制 |
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区发改委 |
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 |
4 |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 |
禁止渔业养殖 |
区农委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
禁止排污口设置 |
区水务局 |
区环保局、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 ||
船舶污染防治 |
区交委 |
区水务局 | ||
漂浮物清理 |
区市政园林局 |
| ||
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水、改厕 |
区卫计委 |
安居镇政府 |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区农委、区畜牧业发展中心 |
区环保局、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 ||
农业种植污染防治 |
区农委 |
| ||
生态防护林建设 |
区林业局 |
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 ||
饮用水源地动态监管 |
区龙泽水务公司及取水单位 |
| ||
5 |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能力 |
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
饮用水源地辖区政府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
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提高预警 预报能力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区卫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