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通告
铜府〔2015〕127号
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保护饮用水源环境。
二、铜梁安居提水工程涪江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整个河段水域及相应水域对应的河岸陆域纵深50米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3000米、取水点下游100米至300米整个河段水域及相应水域对应的河岸陆域纵深50米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二)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六)使用剧毒农药,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
(七)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须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水产养殖;
(二)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设油库以及其他与供水无关的码头、趸船和锚地;
(五)机动船舶在湖库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六)游泳、垂钓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七)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农业、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