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2017〕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梁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自我管理、惠及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各镇街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建设。
第六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配置图书、报刊、电脑、宣传栏(橱窗)、文化体育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书刊阅览、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内容包括:
一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或社区书屋)、一个电子阅览室、一个便民办事大厅、一个多功能厅(功能包括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村民议事等)、一个室外文体广场、一个简易舞台(戏台)。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增设广播室、排练厅和健身室等。受地形、建筑面积限制的村,可将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或社区书屋)和电子阅览室合并使用。
第七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现有建设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采取盘活存量(如利用闲置中小学校、农家书屋、文化中心户等)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解决。凡现有条件能够满足需要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
第八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使用财政资金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村级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尽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行政区域较大的村(社区)可以有多个文化服务中心。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建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区级统筹规划、镇街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区文化委负责具体指导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区文化委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服务活动相衔接,创新文化惠民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村(社区)文化骨干,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和均等化。
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
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告知。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村“两委”确定至少1名文化专(兼)职人员,同时通过镇街、村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文化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拓宽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率考核指标。区文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及其文化专兼职人员给予表扬。
第十九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群众开放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侵占、挪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