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除外)。国家、市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审计。区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先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四)施工工程无预算评审不得招标、不得开工建设的原则;
(五)坚持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总量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当达到初可研深度,对项目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及主要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建设工期等进行初步论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提条件,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不得审批,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项目业主单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投入。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铜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事项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四)项目总投资概算批复;
(五)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
(七)项目预算评审;
(八)项目招标方案(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等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开展审批业务(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审批,应首先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业主单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点多、面广、单体资金量小的农林水项目);
(三)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或资金计划文件)。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前应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区级资金或镇街自有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镇街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用地审批。项目用地审批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7〕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五)政府融资项目应编制的融资建设方案;
(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或点多、面广、单体资金量小的农林水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审批后,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概算审批。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概算书,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市政基础设施及道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其他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桥梁、房屋建筑、生态环保内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概算书,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报批总投资概算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业主单位审批概算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批复(应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
(三)概算书。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做出以下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变更项目法人;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调整;
(五)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功能;
(六)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构成重大设计变更。
出现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且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总投资概算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设计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预算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作为工程招标及发包依据。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概算。
同一项目的预算评审与概算评审不得委托同一咨询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为体现精简、高效原则,凡下列情形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经批准的规划范围内的小型农林水利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实施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二)对单个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的财政“一事一议”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城镇基础建设项目,立项和概算可合并审批;
(三)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审批,项目投资以财政决算或决算审计为准,工程技术方案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四)其他需要简化审批程序的特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报区政府审定的项目,若已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以专题会议决定为准;
(六)土地平场项目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后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业务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可按规定实行代理制。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按项目行业分类,报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经区发展改革委签章后,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招标。房屋、市政、园林、土地整治、小型水利等领域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国家、市级关于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的,投资人的选择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区政府同意。
第二十九条 预算评审是确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审批的同口径概算。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招标,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环评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将施工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因规划调整、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业主新要求等原因,需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负变更
无论涉及资金大小,均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审定。
(二)正变更
1.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以及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审定;
2.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及各参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后,逐级报批,最后由区政府审定;
3.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及各参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会审形成意见后,逐级报批,最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经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按上述程序补充完善报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超出合同约定价格上涨等引起项目投资概算增加的,按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概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决(结)算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区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中抽取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区审计机关备案,并由审计部门进行抽审,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审计(抽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办理工程决算批复。单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决(结)算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事后审计难度大、关系国计民生,需进行跟踪审计的重大建设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经竣工结算审计(评审)后,凡符合转增固定资产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决算(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结果作为直接转固的依据。
第四十条 结算、决算审计(评审)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涉及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认真核定工程量进度,严格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弄虚作假、提前支付,不得违背合同、超工程进度支付,更不得超合同金额支付。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必须经竣工结算审计(评审)后再按审计(评审)报告支付,不得提前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四)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五)未依法签订合同的;
(六)违反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七)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的;
(九)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一)超付工程款的;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规下达或擅自批准政府投资计划的;
(三)违规批准增加项目投资的;
(四)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五)违规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招标投标的;
(六)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5年内不得承担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程序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违法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