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铜府〔2020〕19号
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森林防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焚烧香烛纸钱、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工程用火的,应按《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林业局、区应急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