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2012〕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梁县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县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县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重庆市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及《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县政府对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给予资助。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从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的专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凡在重庆市及其以上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申请地址为本县。
第五条 具体资助办法。
(一)企业专利(职务发明)。围绕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开展的经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未经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的,在申请受理后先按以上资金的10%资助,授权后再资助90%。
(二)个人专利。申请受理资助,发明专利每件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元。授权资助,发明专利每件4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7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900元。
(三)2012年以后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的再予以一次性资助每件2000元。
(四)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利申请已被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
(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县科委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取消其资助资格,同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县科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九条 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专利申请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经审核批准的资助,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