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有效解决了一大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目前,发现一些镇街对已建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缺乏经验或重视不够,存在重建轻管现象,主要表现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晰、机制不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促进铜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206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6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有效的运行监管工作机制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按照产权归属明晰、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工程持续利用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范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2—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指导用水户做好用水户协会建立、水价测定和水费征管工作。

(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对已竣工验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项目建设业主与镇、街、自来水厂(站)或用水协会及时办理移交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安全饮水知识的宣传、供水水质监测、水质达标验收、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工作。县质监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材料质量的监督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工作。县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督防治工作,规范畜禽、渔业养殖,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组建用水户协会,做好用水户协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服务,共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

各单位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按照《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的通告》(铜府〔201086号)和《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0668号)规定,对已划定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保护区依法进行有效保护;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排污口的管理,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开展规模化禽畜养殖和其他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凡已划定为饮用水源至今未终止承包养鱼合同的塘(库),镇街负责协调解除承包合同,对工作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督查,责令其限期整改。今后新增的饮用水源塘(库)要完善合同,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水体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建立水质达标验收和定期检测制度。县水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把水质检测合格作为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确保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达到国家爱卫会和卫生部公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县水务局和卫生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供水水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供水企业要配备常规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检测人员,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常规检测,净水厂、清水池等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封闭式管理,防止水质污染、投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障供水安全。

三、合理确定水价,规范水费计收行为

合理计收水费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利用的前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一)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要遵循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县发改委核定水价。由场镇自来水厂(站)向农村延伸管网的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城乡统筹定价。凡延伸到村社的主管网,其计量总表前由各供水企业维护,并按同网同价计收水费;计量总表后由各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负责维护。供水企业实行总表计量销售,水价由用水户协会与供水企业在供用水合同中明确。

(二)村社小型分散式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协会负责日常管理,采取民主议事的方式,按照确保工程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要求,自行合理制定水费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

(三)各供水企业、用水户协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四、明确工程产权,加强建后资产管理

农村人饮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并自觉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一)使用农村人饮国有资金兴建的供水工程(含跨镇街或跨村社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城镇自来水厂(站)负责对供水工程进行管理。向农村延伸管网的供水工程,实行分级负责,总表计量管理,其计量总表前由所在城镇自来水厂(站)负责进行管理,计量总表后由受益村(社)组建用水户协会负责进行管理。县水务局或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上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村(社)使用农村人饮国有资金建设的小规模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主体为国有,由受益村(社)组建用水户协会对供水工程进行管理,县水务局或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为主、私人出资共同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出资比例归国家、私人投资者所有,由私人投资者、受益镇和受益群众代表共同参与供水工程管理,县水务局负责监督。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27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