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区扬尘污染的通告

铜府〔2013〕224号

 

为进一步控制城区大气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控制城区扬尘污染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入城区(西环路口<铜平路与裱褙街交叉路口>—裱褙街—大北街—龙城大道—学府大道—法官学院—学府大道—玉泉公园—铜合路—中南汽车检测站<新址>—龙安路—龙兴大道—金龙大道—白龙大道—迎宾路—铜大路口<三角碑>—西环路—西环路口<铜平路与裱褙街交叉路口>合围区域,下同)任何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持车容整洁,严禁脏车入城。

二、在城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建设活动或产生扬尘活动的,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避免尘土飞扬。

三、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口路面须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含沉沙井、排水沟),确保周边环境清洁,严禁未经冲洗的车辆驶出工地。

四、严禁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密闭不严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五、建筑垃圾清运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方式清运,严禁在指定区域外倾倒建筑垃圾。

六、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须在规定时间和批准范围内进行。作业者须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七、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

(二)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

(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和物。

对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须经县市政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二)临时占道堆放的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应当保持规范、整洁,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园林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铜梁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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