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铜府〔2014〕11号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县内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三、严禁在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区域内及其周边地区或其它公共场所采取非法聚集、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上访。
四、严禁采取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上访、缠访。
五、严禁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严禁信访人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采取传播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进行信访。
七、严禁信访人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
八、严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