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铜府办〔2018〕161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促进专利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促进专利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重庆市铜梁区促进专利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铜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或登记在铜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具有铜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专利资助、专利奖励政策的单位或个人需为第一专利权人,且专利地址在铜梁辖区内。

第四条  本办法相关补助和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由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专利资助。对获得专利授权和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的单位、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照15000/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0万元;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的代理费,最高不超过6000/件,对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1.2万元。

(二)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最高不超过800/件,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最多资助0.6万元。

(三)单位或个人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按20000/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8万元。

(四)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对发明专利权利人自专利授权当年起算,给予连续9个专利年度的发明专利维持年费全额资助,且年最高标准不超过4000/件,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时缴纳的授予专利权当年年费不予资助。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第七条  按照“事前申报、事后补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开展贯标工作的企业按照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经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同意后开展贯标工作的,方可享受贯标支持政策;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九条  专利发展补助、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兑现”;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每年申报受理两次,原则上为每年4月和9月;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补助、知识产权贯标补助、中国专利奖奖励适时开展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金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补助、奖励。

第十条  申报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专利授权资助申报材料。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专利授权资助申请明细表、专利证书,以及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报材料。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发明专利年费缴费票据,以及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补助、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和中国专利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专利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申报表,以及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材料经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报补助奖励、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终止补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的专利补助、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金。

(四)主动放弃、避重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补助、奖励或不宜补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第十六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利工作需要,对专利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7133号)同时废止;区内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申请的专利,其受理、授权资助事宜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监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