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6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三条红线”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奋力把铜梁建设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际大都市后花园。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严格保护管理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2025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5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1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203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711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3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污染物入河库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实行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资〔2020〕4号)要求,组织开展区内水量分配工作,区内用水必须在水量分配限额内进行合理配置和计划供给。由区水利局制定区内100—1000平方公里及100平方公里以内重点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积极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在水量合理分配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切实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项目建设需取水的须经有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严格取水许可水量审批,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从严控制高污染、高耗水等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审批机关均不予审批。
(三)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自备取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报有相应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四)严格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取水户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取水量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防止发生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现象。
(五)严肃查处违规取水行为。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于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抓好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取水许可、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强化矿泉水、地热水等取用水管理。凡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又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区水利局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已投入使用的自备取水设施一律限期关闭和拆除。
(七)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区水利局牵头制订和完善铜梁区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统筹供水、发电、航运和生态用水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严格执行。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深化城市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
(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区水利局应抓好铜梁区非农业取用水户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对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在线监测全覆盖。推进灌区取水计量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水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一律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重点用水户每2年开展1次,其他用水户每4年开展1 次。
(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推广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现有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关停,对暂时不能关闭的企业,要加快产业升级和节水技术改造。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要抓好农业节水灌溉示范建设,结合各类灌区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建设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要抓好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区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镇街、区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区水利局要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区机关事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教委分工负责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排防污,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六)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区住房城乡建委积极大力推广中水回用,对工业和生活排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后,作为工业冷却、农业灌溉、浇灌绿地、住宅冲厕、道路降尘和洗车等用水再次使用。区城市管理局要积极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市政使用中水。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水功能区产业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水功能区水质和入河排污口水质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或入河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时,及时限制或停止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依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已有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大投入,全面开展以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的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提高水质达标率,确保饮水安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
(三)加强入河(库)排污口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区生态环境局要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排污量接近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库)排污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入河(库)排污口,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保护河(库)生态健康。全面落实河长制,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重要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跨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强化工作职责,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实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区政府组织对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参照重庆市对区县的相关考核办法,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区水利局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区政府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强化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江河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推进各类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加快全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水文、气象、水环境、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加强水量、水质日常监测,监测数据作为区政府考核镇(街道)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法规和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广大市民的水安全、水忧患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相互监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强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和实施“三条红线”管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