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2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区农村供水事业,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解决辖区内农村供水不安全问题,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安全可靠,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目标,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原则,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镇街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齐动、群众互动和社会促动”的工作局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农村供水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供水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切实落实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区农村饮水安全指导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工程管护维修等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监督、水质检测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集中居民点生活污水治理;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垃圾的综合整治;
区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组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的生活污水整治;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供水工程水价进行核定,并指导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确定水价,负责按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区审计局按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优惠电价。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和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执行。
第二章 工程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工程规划。区水利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编制区域农村供水规划,按照逐步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工程和运行管护体系的要求,以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的可靠水源为基础,重点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采取“以大带小、以城带乡,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能扩则扩”,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布局与供水规模。
第八条 项目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专项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制度,设置专账,加强监管,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和违规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九条 项目法人。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其管网改造或延伸工程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镇、街道为单位组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审批。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在实施时,按照轻重缓急和资金到位情况,择优选择项目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达到施工设计深度,由区水利局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设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并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达到施工深度。应根据最新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限价评审。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再施行。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工程项目法人为报账单位,报账单位申请划拨资金应填写“铜梁区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实行公示制。在工程实施时应将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将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
第十七条 规模化水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项目法人参与。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九条 因建设其他工程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落实运行管理单位和人员,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督促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农村供水工程。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各村设置农村供水专职水管员,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水利局对水管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和体检。水管员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巡查、维修维护、抄表收费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并纳入区水利局年初部门预算。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补贴标准为每公里主供水管网700元/年,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支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的支出、水管员劳动报酬;管护资金不足部分由镇、村自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由区水利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水价补贴机制,规模化供水工程水价执行“同网同价”,供水单位按照总表计量值的85%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全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面收费,用水户要全面缴费。
第三十条 用水户应按时交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水单位催告,用水户在六十日内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定期开展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并落实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逐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末梢水监督性监测,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行业内监督性监测,供水企业负责水质自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水利局按规定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应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共同秉持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监测的工作原则,建立水质检测共享机制,实现水质数据共享,不断规范监测秩序、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监督效率,以保障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促进全区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 各供水单位和源水管理单位应配合水质监测部门按规定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部门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管理责任单位,责成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处置,帮助分析不合格原因,指导其提高运行管护水平。
第三十七条 规模化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未配备水质化验室或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可采样送检或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检验。
第三十八条 同一工程水质检测结果连续2次超标时,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派督查组现场督查,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管及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水利局应组织制定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四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编制本辖区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过短信、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利局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供水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区水利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