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5〕5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5〕5号)
2.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铜府办发〔2012〕31号)
3.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县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进行修订并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铜府办〔2013〕102号)
4.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铜梁县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铜府办〔2013〕151号)
5.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府办发〔2015〕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