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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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7〕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铜梁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重庆市铜梁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分散式村镇供水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村镇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四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和责任主体为受益用户。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造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造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时,宜选择水质良好的泉水或地下水。

第六条  在城镇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备分散式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第七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维护所需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

第八条  政府补助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非政府补助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用。

第九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可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受益户自建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管护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合法修建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镇街应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动态名录,适时进行统计、更新。

第十三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运行管理、维修管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保证供水安全。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划分保护范围。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水源取水口周围不小于三十米范围为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五)排放工业污水;

(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受益用户应加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水质卫生防护和消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