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告
铜府发〔2019〕11号
为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有效解决城区广场舞健身活动噪音扰民等突出问题,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铜梁实际,现就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广场舞健身活动是指占用城区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跳舞、健身操等娱乐健身活动,包括唱歌、表演等娱乐健身活动。
二、广场舞健身活动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群众身体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实现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三、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社会公德,在规定的时段、区域进行,规模适度,音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不得违法进行经营性活动;
(三)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开展邪教活动;
(四)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学习和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四、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科学合理确定广场舞健身活动时段、区域等,并及时予以公布。
五、各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广场舞健身团队进行摸底;鼓励广场舞健身团队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健身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或者投诉。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和制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告》(铜府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