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商品房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铜府发〔2016〕4号);
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搬迁东门临时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的通告》(铜府〔2015〕2号);
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铜府办〔2017〕15号);
四、《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铜梁区公立医院收取药事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铜府办〔2014〕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