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发〔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铜梁县水权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县水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07〕17号);
2.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玄天湖水库西郭水库游泳的通知(铜府办发〔2010〕30号);
3.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通告(铜府〔2010〕99号);
4.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2〕7号);
5.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3〕8号);
6.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铜府〔2014〕53号);
7.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铜府发〔20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