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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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铜府发〔2020〕9号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铜梁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名录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体育运动枪支、铁铗、地弓、弹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器、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等方法进行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但因科学研究确需要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重庆市林业局或铜梁区林业局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铜府〔2017〕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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