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202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件)
1.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铜府办〔2009〕89号);
2.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11〕67号);
3.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3〕4号);
4.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2014〕50号);
5.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铜梁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发〔2016〕2号);
6.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区商业商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铜府办发〔2017〕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