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铜府发〔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将《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2009〕156号)等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5件)
1.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2009〕156号);
2.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设置县城区非主干道临时摊区(点)的通告(铜府〔2010〕156号);
3.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1〕12号);
4.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3〕115号);
5.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平基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3〕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