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铜府发〔2026〕5号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以及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他未经审批的生产用火或工程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使用火把照明等其他非生产用火;
(三)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在禁火期内进出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应扫描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火一码通,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若拒不配合扫码、登记检查,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出入林区。
(二)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定期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消除。
(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做实“十户联防”机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科学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45612350、023-45692775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铜府发〔2026〕2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