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时间:2023-08-07 来源:
【字体: 打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铜府20236号)政策解读

一、文件标题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铜府发〔2023〕6号),以下简称《禁火令》。

二、解读内容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2.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活用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铜梁区实际情况

我区森林覆盖率达50.3%受城市化进程持续发展和农村能源结构改变等因素叠加影响,林内可燃物载量逐年增大,特别是松林、杉林地表可燃物极多。在连晴、高温、干旱等天气条件下林区的地被物极易燃烧,很难被扑灭林农交错,进山避暑纳凉的人员增加,造成林区火源管理难度大,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高度负责态度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为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区林业局牵头草拟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代拟稿)》(以下简称《禁火令》),对全区的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规定等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1.禁火时间

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

2.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禁火规定

(一)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焚烧香烛钱纸、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止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内和距林区一千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命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庆市铜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5612350,本命令即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

全区市民,进入我区旅游、务工、来学习的大中小学生等外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执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实施时间:禁火令》从区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修改后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2.防火方针:《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3.谁有防火责任?《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4.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责任:《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抓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5.举一反三:根据2022年引发森林火情的因素分析,林地边缘的土地上烧灰积肥、林区输电线路及设施设备故障和林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火责任不到位是造成森林火情的主要因素,各镇街、电力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2.森林防火:《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

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3.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4.禁火期限:为做好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防火工作设定的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时间期限。

5.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6.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达到一

定面积并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是火灾的一种,扑救基本原则为“打早、打小、打了”。

七、协调情况

禁火令由区林业局起草,报区政府正式印发执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各镇街,区森林放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所有在铜人员、车辆和其他设施设备均应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要求,共同筑牢森林防火墙。


政策原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