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农委〔2024〕167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街道产业培育中心、各服务组织: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39号),市级下达我委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98万元,任务面积1.2万亩。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74号)要求,我委于2024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申报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铜农委﹝2024﹞127号)文件,各镇街组织具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自愿申报,让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进行双向自愿选择,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镇街遴选的服务组织、申报的服务环节、面积等进行汇总,拟定的铜梁区2024年水稻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区农业农村委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并在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铜梁区土桥镇高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等6个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为了大力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现将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计划任务
2024年在土桥、水口、平滩和太平镇开展水稻机耕服务7579.976亩,机插(含集中代育秧)服务3079.976亩,统防统治服务18379.976亩,机收服务24620.076亩(详见附件1)。按照市级耕种防收环节折算比例,2024年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1.2046万亩。
三、财政补助标准
我区作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比重不超过服务价格的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不突破耕、种、防、收等单环节或多环节补助范围。同一环节不得重复服务,区农业农村委与区供销联社社会化服务各环节交叉补助总量不得超过单季作物亩均130元上限。2024年我委水稻机耕服务每亩补助23元,机插(含集中代育秧)服务每亩补助30元,统防统治服务每亩补助12元,机收服务每亩补助20元。
四、项目完成时间
2024年11月30日前服务组织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镇(街)验收工作,2024年12月31日完善提交报账资料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五、相关要求
1.签订服务合同。各镇(街)负责指导督促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推荐使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积极探索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参与作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开启作业监测终端,记录运行轨迹或作业数据。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应服务,注意服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留存,如实填写服务小农户、农业经营主体明细表(见附件3、4);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对象应签字确认。
3.加强项目管理。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引领小农户生产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镇(街)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专题研究安排,制订具体措施,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门科站及专人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全面完成。各镇(街)要安排业务骨干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提升基层同志业务水平。要加强服务合同签订和服务价格指导、现场作业抽查和监测等工作,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质量不达要求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服务资格、追究违约责任。
4.镇(街)检查验收。所有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组织实施完成服务后,各镇(街)成立人数必须3人或以上且为单数的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工作由镇(街)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农业服务中心或产业培育中心工作人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5)。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由项目镇(街)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以镇(街)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5.补助资金拨付。经镇(街)验收合格的项目,各镇(街)要及时指导督促服务组织提交《铜梁区财政支农资金报账申请书》、《铜梁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镇街验收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铜梁区2024年水稻社会化服务明细表、财政补助金额税务正式发票、服务影像图片等报账资料。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资料的合规性审核无异后,按服务合同实际服务作业量和补助标准,尽快向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兑付补助资金。
6.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购买设施装备、建设平台、列支工作经费等非服务环节。(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7)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形。
7.服务组织由各镇(街)负责转发通知。
附件:1.铜梁区2024年水稻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铜梁区2024年水稻社会化服务小农户明细表
4.铜梁区2024年水稻社会化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明细表
5.铜梁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镇街验收表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