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人社监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东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PK389G
法定代表人:秦德号
单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龙路68号双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欧阳斌工资54700元(大写:伍万肆仟柒佰元整)。2024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铜人社监令〔2024〕13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指令书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欧阳斌工资54700元(大写:伍万肆仟柒佰元整),并将执行指令书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你单位未按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目前仍拖欠欧阳斌工资54700元(大写:伍万肆仟柒佰元整),也未将执行指令书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铜人社监罚告﹝2024﹞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企业信用信息、欠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铜人社监令〔2024〕13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铜人社监罚告﹝2024﹞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4600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