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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应急罚〔2024〕工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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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4-02-18
  • 2024-02-1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应急罚〔2024〕工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应急罚〔2024〕工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山大道1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铜梁区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有限空间(化粪池)未作风险辨识、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二是危化品库房、调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漆间、喷涂室照明灯具不满足防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

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铜应急检记〔2024〕20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铜应急责改〔2024〕200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铜应急复查〔2024〕1011号),证明检查当日,重庆市铜梁区精亿电脑配件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化粪池)未作风险辨识、未设置警示标志,危化品库房、调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漆间、喷涂室照明灯具不满足防爆要求;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有限空间(化粪池)未作风险辨识、未设置警示标志,危化品库房、调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漆间、喷涂室照明灯具不满足防爆要求;

证据三:现场照片3份。

该公司有限空间(化粪池)未作风险辨识、未设置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危化品库房、调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规定。调漆间、喷涂室照明灯具不满足防爆要求,不符合《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7.2 存在危险量的可燃蒸汽、漆雾粉尘和可燃残存物的涂漆区或前处理区应划为高度危险区域(1区、11 区)严格控制。该区域一般不布置电气设备,确需布置应按电气整体防爆要求严格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38000元(叁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52000元(伍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专户,到期不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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