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发〔2023〕29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深化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建统领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区委十六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道)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推广“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在全区统一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底,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逐步扩大,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7年底,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进一步扩大,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一张清单管权责。进一步明晰执法事项,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全面落实现行法律法规中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积极承接市政府赋予镇(街道)部分区级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执行区级执法部门(单位)依法委托的执法事项。制定全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动态调整,依法依规报区政府审定、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原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但已受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原部门继续完成。
(二)一支队伍管执法。各镇(街道)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各镇(街道)要整合归集现有执法力量,按区委编办核定人员数量配齐配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编在岗。建立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模式,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执法力量,下沉执法力量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镇(街道)用共管。
将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一套机制管运行。
1.多方联动协作机制。建立“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镇(街道)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执法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选派执法人员参与、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进行协助。对于跨镇(街道)、长期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由相关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工作。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
2.双重考核评价机制。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下沉人员与镇(街道)联动情况,按照“区属镇(街道)用共管”原则,确定下沉人员名单及职责任务,报区司法局备案。下沉人员在包片或派驻镇(街道)的工作年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下沉期间,人员身份性质不变,编制(人事)关系不转。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建立镇(街道)为主、部门考核为辅的双向考核机制,镇(街道)对下沉人员有考核评价权、人事建议权,每年对下沉人员开展履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单位)考核依据,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对评议较差、不胜任、不服从、不配合工作的下沉人员,可与主管部门商议进行人员调整,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3.分层分级业务培训机制。镇(街道)采取“线上+线下”“通用+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方式,组织新增执法人员通过铜梁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云平台完成在线培训考试,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学习培训。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和典型案例,对镇(街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流程指引;每年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道)执法人员不少于2次。区司法局每年开展2次全区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
4.“三统一”执法运行机制。各镇(街道)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审批、统一文书的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一是统一收案机制。镇(街道)对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予以统一收案登记。二是统一审批机制。镇(街道)实行行政执法立案、决定统一审批制度。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立案和执法决定前,应按统一的审批程序由承办人、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执行。三是统一文书机制。根据市级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及执法文书模板,完善执法程序,制定统一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
5.重大执法决定双重审核机制。各镇(街道)要明确法制审核人员、严格审查程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或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本单位、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双重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镇(街道)作出法制审核决定前应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司法所等意见,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镇(街道)执法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6.“三位一体”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业务监督+专门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督机制。镇(街道)要制定完善岗位执法责任、举报控告、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自我监督。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业务培训、联合执法、案例指导等方式强化对镇(街道)的业务监督,区司法局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等方式强化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监督。
(四)强化数智引领。各镇(街道)主动对接全市“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全口径、全要素汇集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镇(街道)、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以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的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
创新智慧执法监管,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方式,为行政执法提供支持。
三、工作安排
(一)明晰执法事项阶段(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30日)。区司法局牵头负责全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梳理工作。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组织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选取宜赋权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事项,各镇(街道)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承接比例不低于15%标准选取拟承接赋权事项,形成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以及区级部门委托给各镇(街道)的执法事项,建立法定执法事项清单和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与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形成《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报区政府审定。
(二)先行试点阶段(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2月30日)。在东城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起公布并实施《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步上线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三)全面施行阶段(2023年12月31日起)。2023年12月
31日起,全区其余镇(街道)根据已公布的《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施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上线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长期坚持)。各镇(街道)、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打好当下“改”、长久“立”的组合拳,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亮点,梳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汇总工作建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区司法局负责对镇(街道)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提出动态调整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铜梁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司法局主要(常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委依法治区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司法局以及有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建立为镇(街道)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道)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主动帮助镇(街道)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镇(街道)要根据市政府、区政府改革工作安排,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定期报送改革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充实优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工作。不得随意抽调、借调镇(街道)执法人员,保持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确保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健全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考核奖励等方面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倾斜。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镇(街道)执法队伍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将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区政府工作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确保任务落地、改革见效。区政府办将根据改革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
二、自选赋权事项(18项) |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镇(街道)均承接 |
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备注 |
6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镇(街道)均承接 |
8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9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区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10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区交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备注 |
1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1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镇(街道)均承接 |
1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14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镇(街道)均承接 |
1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仅镇承接 |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备注 |
1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仅镇承接 |
17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仅街道承接 |
1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仅街道承接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辆行使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2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3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4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三)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5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6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7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六)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8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七)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9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0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1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各镇 (街道) |
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十)擅自挖掘道路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督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1〕291号)等相关规定。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规定,各镇街应当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十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 |
12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 (街道) |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 (街道)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 (街道) |
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序号 |
委托事项名 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5 |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各镇 (街道) |
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备注:东城街道于2023年10月31日起公布并实施《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12月31日起,全区其余镇(街道)根据已公布的《重庆市铜梁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