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金融中心〔2024〕8号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服务咨询电话:023-45879133)
第一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从事全国性经营活动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管理周边多个区县业务的、或负责全市1项或多项业务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的管理本辖区所有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四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给予前3年租赁费用补贴,每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六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的银行机构,以当年存贷款余额增量为基数,给予前5年每年0.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年。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按增资额度的0.5%给予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类基金,按累计实缴出资额扣除铜梁区属国有企业(含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累计实缴出资额后,达到1亿元的,给予实缴到位资金3‰的补助。
第九条对在铜梁区依法从事金融业务1年内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参照铜梁区人才政策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