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科局〔2024〕13号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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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单位,按区科学技术局核定研发投入数额的0.5%给予补助;同比增速超过20%的,再按核定增量的1%给予增速补助,同一单位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符合铜梁重点产业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鼓励承担市级、国家级科研项目,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当年上级下拨经费的20%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给予50-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补助。
第三条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30万元补助;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内分年度给予总额2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第四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区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新增科研设备。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非关联方生产、销售的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达30万元或当年累计原值达80万元的,按研发设备购买原值给予15%的补助,单个机构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单位获评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团队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入驻孵化载体的,在孵前3年缴纳的孵化场地租金和物业费,每年在30万元以内据实补助。科技成果获得市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科技特派员主导的科技成果新增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依法生产经营2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任一年度主营业务(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推广等)收入达到60万元的,按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对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技术交易。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输出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促成区内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总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该项贷款当期支付服务费30%的补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提高科学技术普及力度。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区级、市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