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经信发〔2024〕21号
(政策制定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服务电话:023-45689016)
第一条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区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条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铜梁区内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三条 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区供电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四条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积极支持工商业侧储能项目建设运营,对我区年利用小时数大于等于600小时的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国资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通过全市统筹予以优先支持,支持新型储能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重大新型储能项目,在享受本措施第一条至第七条优惠政策时,可以提高扶持力度。(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