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2019〕114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四同步、四到场”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19〕19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控制和决策管理
(一)规模控制
国有企业应在前期工作中重视建设项目的研究,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控制建设规模。
国有企业不得为规避公开招标有意肢解、缩小建设项目工程规模。
(二)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单个建设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确定;3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同意;400万元以上(含)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二、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一)严格勘察、设计履约管理。国有企业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时,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争议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若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原因造成增加工程量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须由具有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监督
建设项目无预算审核不得招标或发包,不得开工建设。
国有企业根据施工图设计、招标标段划分情况分别编制单项预算。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预算审核后出具预算审核报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招标及发包依据。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概算。同一项目的预算审核与概算审核不得委托同一咨询机构。
四、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管理
(一)依法依规选择招标、发包方式
1.应招必招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国有企业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2.规范限下项目发包
限下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重庆市铜梁区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选承包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国有企业限额内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实施办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3.利用绿色通道方式确定承包商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直接确定、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公开竞价的方式在红名单(即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红名单)中确定承包商。
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在红名单中选择至少3名投标人参与投标。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增加工程建筑安装等经营范围,具备相关资质,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可以不招标,自行建设自己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
严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严禁国有企业干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严禁国有企业随意肢解工程或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三)严格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内部监督。
国有企业监事会和内审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进行全程监督,避免出现应招不招或规避招标、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发布公告而未发布或者发布公告不合规、人为干扰投标报名、未按资格审查条款审查资格、围标串标、招标人以各种方式影响专家评标、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等廉洁风险点。
五、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一)严格合同审核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办法,避免出现起草合同无依据、合同条款模糊、不完善、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存在明显冲突、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审核流于形式、发现问题不及时等廉洁风险点。
(二)从严把关合同变更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合同变更必须符合《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独立招标或者发包的项目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企业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财政、各参建单位以及跟踪审计单位(若有)会审形成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同意。
独立招标或者发包的项目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企业牵头召集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财政、各参建单位以及跟踪审计单位(若有)会审形成意见,报财政预算评审中心预算审核后,按程序报项目牵头区领导审定。
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三)严格合同变更监督管理
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内容、标准。严禁串通通过变更为利益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不按程序和权限审批变更。严禁在变更审批之前,默许实施变更造成既成事实。
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法人将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金额。
因施工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增加的监理工作量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施工、监理费用。
因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国有企业追究相应责任。
六、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同步、四到场”,确保责任落实
抢险救灾、应急等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须同步到场全程参与工程建设。
其余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同步到场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人员须在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交底、地基验槽、设计变更等工作环节到场履职。
(二)实行施工项目信息化管理
鼓励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国有企业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将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相结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实现现场施工进度、实名制考勤、材料调度、重要设备运行和环境指标等信息的在线监控,通过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实现项目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成本的有效控制,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三)严格施工质量管理
严禁授意指定有利益关系的分包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严禁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严禁串通让假冒伪劣材料进场。严禁偷工减料。严禁串通多记收方计量。严禁授意对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
国有企业监事会和内审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建设材料进场质量把关、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除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外,其余验收人员应逐次、随机安排。
(四)严格施工安全管理
严禁故意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严禁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帮其隐瞒过关。
七、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管理和监督
(一)跟踪审计
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事后审计难度大、关系国计民生,需进行跟踪审计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国有企业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内部审计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三)严格审计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由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应适时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编制虚假决算报表和抽查误差率较大的项目,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国有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
八、强化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严禁授意施工、监理单位超进度申请进度款。严禁未按合同或形象进度审核支付申请。严禁批准手续不完备的支付申请。严禁有意拖延审批时间。严禁审核不严谨,未核减应扣减款项,造成资金超付。严禁有意拖延支付。严禁未经审批提前支付。
九、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考核
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严格追责。
区国资中心将把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问题整改和违纪违法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重点国有企业应将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
国有企业应对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十、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信用管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
机关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