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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便于社会各界广泛知晓《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铜梁区税务局 重庆市铜梁区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运营的通知>的通知》(铜民发〔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一、文件制定背景2023年我区建设社区老年食堂27个,各镇街、各机构和社会企业积极参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还存在规划选址不科学、服务保障模式不全面、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区老年食堂运营,扩大服务供给、保障服务质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服务可持续,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运营的通知》。二、文件制定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渝民发〔2024〕7号)精神,积极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着力增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可及性、普惠性、安全可靠性及助餐服务发展的可持续性等。三、文件制定过程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借鉴外区县经验做法,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运营的通知》,先后征求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局及社会各界意见。四、主要内容(一)明确建设标准和要求一是建设标准。综合考虑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采用“机构+食堂”、“社区+食堂”、“餐饮单位+食堂”、“物业公司+食堂”等多样化的模式建设。二是建设要求。社区老年食堂由建设方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确认其符合建设条件后报镇街审核,镇街审核合格的报区民政局审批。按照“铜颐坊”品牌打造,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命名为“xx社区(村)老年食堂”,食堂堂食面积一般应不少于50平方米,供餐能力一般应在50人/餐以上。食堂用房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合理进行适老化改造。(二)明确补贴、扶持措施一是实施就餐分类补贴。按照年龄结构、经济状况、失能程度实行差异化补贴,每人每天补贴一餐。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补贴6元/餐/人;低保老年人、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失独老年人补贴5元/餐/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4元/餐/人;60-79周岁老年人补贴2元/餐/人;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单次餐品价格的50%。二是进行优惠扶持。每个社区老年食堂最高可享受价值5000元的建设补助,主要用于人脸识别消费终端设备的采购费、两年设备产生的通信链路费和统一标识标牌的广告制作费等。符合条件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按照《重庆市铜梁区满意食堂评选办法(试行)》所评选的满意老年食堂给予最高1.5万元/个的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老年食堂购置或更新升级相关设施。(三)强化服务保障一是保障补贴精准性。社区负责铜梁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上新增老年人数据的录入和退出老年人数据的删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社区老年食堂安装前端人脸设备并链接铜梁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老年人信息库,确保就餐时对老年人身份精准识别,实现统计、结算、管理信息化。二是保障服务精准性。社区老年食堂针对老年人群健康,遵循“营养科学、荤素搭配、均衡膳食”的原则,结合不同年龄段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健康需要设计每日食谱。做好堂食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发展送餐服务。
  • 2025年1月20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铜府办发〔2025〕4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知识产权工作的转型,《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铜府办发〔2023〕3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存在按上级要求应取消的奖补项目和部分奖补项目需进一步优化等情形。二、文件制定过程(一)文件起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铜梁区实际,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修订程序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调研论证情况。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高新区管委会、区金融发展中心9个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意见,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三)审议签批情况。2025年1月10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送审稿)》。三、《办法》主要内容文件包括总则、资助奖励内容与标准、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包括文件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意义、资助奖励对象、资助奖励奖金来源和用途。对照原办法,优化了资助奖励对象表述方式。第二章资助奖励内容与标准共十条,包括10项资助奖励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对照原办法,取消了境外商标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3项资助奖励;优化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项目,增加资助总额限制,对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按照“金额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进行资助奖励;新增了重庆市专利奖奖励项目。第三章申报审核与资金发放共三条,包括资助奖励的申报时间及拨付程序。明确了申报的时间及资助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三条,包括审查方式、申报单位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处理措施。对照原办法,优化了信用惩戒条款,缩小信用惩戒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审查方法。第五章附则共一条,包括办法施行时间和新旧政策衔接相关问题。
  •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重庆市铜梁区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撤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更加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以便及时新增、撤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经与区水利局和相关镇街核实:根据饮用水源实际需要,需新增铜梁区旧县街道斑竹堰水源保护区,撤销大庙镇深沟水库水源地、南城街道巴岳水库水源地(原石鱼镇巴岳水库水源地)、福果镇煤窑地下水水源地3个水源保护区。区生态环境局依程序开展了本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工作,草拟了《重庆市铜梁区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撤销方案》;区政府于2024年6月书面向市政府请示调整铜梁区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2024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渝北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4〕496号),我区上报的《方案》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及时依法公布实施。二、主要内容《方案》明确了1个拟新增、3个拟撤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四、关于政策执行中一些疑问示例1.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哪些禁止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近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故对《重庆市铜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版)》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重庆市铜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共有九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应急预案管理及附件附图组成。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事件分级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重庆市铜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事件分级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更新了应急机构及成员名单、成员单位职责。(三)应急专家队伍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渝环办〔2023〕237号)》,更新了铜梁区应急专家库人员名单。(四)应急物资保障根据铜梁区最新情况,更新了铜梁区应急物资清单。 
  • 为便于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和了解《重庆市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重庆市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解读如下:一、背景依据为适应饮用水源应急处置的需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饮用水源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修订形成了《重庆市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二、适用范围《应急预案》衔接于《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铜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铜梁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三、主要内容《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应急预案管理、附件共九部分。(一)总则。明确《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指挥组织机构构成及各机构相应职责。(三)预防预警。明确信息收集与研判方式,预防措施;明确预警分级、启动条件以及预警的发布、行动、调整及解除条件。(四)应急响应。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五)后期处置。明确后期处置程序,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及善后处置等。(六)应急保障。明确应急保障条件,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应急资源、经费保障等。(七)宣传、培训和演习。明确宣传、培训和演习任务及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宣传、培训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八)应急预案管理。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及更新时间等。(九)附件。相关单位、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急物资清单等内容。 
  • 2024年12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铜梁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铜府办发〔2024〕3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一、修订背景和依据2021年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疫情报告与确认、疫情响应、应急处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2022年6月修订发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将一类动物疫病由17种调整为11种,猪瘟、新城疫由一类动物疫病调整为二类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被该名录剔除。综上,之前的《重庆市铜梁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不符合新的规定和要求,加上机构改革后,部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名称和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故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三、主要内容(一)总则。明确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疫情分级等内容。在疫情分级部分,增加了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分级标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和新城疫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了调整,将“结核病”修改为“牛结核病”、“鸡新城疫”修改为“新城疫”,删除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二)组织指挥体系。包含市级、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等内容。明确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由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铜梁区参照建立重庆市铜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承担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相应职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联席会议转入应急状态。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技术处置组、疫情监测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工作。(三)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包含监测、预警、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疫情认定与报告、信息上报流程图等内容。明确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新增了“预警行动”,细化了疫情报告等内容。(四)应急响应。包含响应原则、先期处置、响应分级、响应措施、响应等级调整、响应终止、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处置记录和应急响应流程图等内容。明确了如何启动应急响应,细化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具体“响应措施”,增加了“响应原则”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内容。(五)后期工作。包含后期评估、维护稳定、社会救助和恢复生产等内容。明确应急响应终止后,要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六)应急保障。包含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与交通保障、技术保障、卫生防护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内容。要求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各项保障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应急处置效果;要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七)附则。对重大动物疫情、爆发、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了名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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