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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现就《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源头减量联动打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渝环函〔2025〕366号)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经充分论证研判,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修订)》(铜府发〔2022〕20号)基础上,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二、政策内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一)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全域;(二)蒲吕街道:葫芦社区、大塘社区、穆莲社区、大坪社区、龙桥社区、石虎村的建成区;(三)安居镇:火神庙街、西街、顺城街、十字街、后河街;(四)土桥镇:桃溪社区、大磨村、六赢村、河水村;(五)侣俸镇:保乡村。三、实施日期2025年12月26日起开始施行。
  • 【文字解读】《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印发了《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铜科局〔2025〕19号),现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铜科局〔2024〕23号)需按相关要求完成修改完善。区科技局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开展了修订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了《铜梁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铜科局〔2025〕19号)。二、政策目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规范全区科研项目管理,推动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三、重点内容解读(一)对第十二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后条款】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设置引导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同时,可适时开展“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机制灵活的探索性项目。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修改说明】原文中语句“体现市场导向、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财政科研经费按照研发总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额资助;体现政府目标导向的社会公益研究,财政科研经费全额资助”,因在下文中有相关资助强度的具体描述,故删除该条语句。【修改后条款】重大项目主要聚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针对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重大需求,实施内容应围绕主题目标,具有技术关联性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突出对全区重点产业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原则上资助强度为30-100万元。【修改说明】原文中语句“且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对参与主体有指向性和限定性,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该语句进行了删除。(二)修订了部分文字表述
  • 《关于撤销 2 个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就《关于撤销 2 个铜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更加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生态环境局局组织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以便及时新增、撤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经与区水利局和相关镇街核实:需撤销围龙镇桥亭水库、维新镇河坝水库等 2 个水源地保护区。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本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工作:区政府于2025年4月及7月书面向市政府请示调整铜梁区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市政府转办要求开展了技术审查,向市政府报送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审定〈南岸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渝环〔2025〕83号),认为包含铜梁区在内的各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调整及撤销方案基本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要求,市政府随即同意该审查意见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县依法公布实施。二、主要内容《方案》明确了铜梁区2个拟撤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 《关于实施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切实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现就《关于实施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及依据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标志性战役,做好PM2.5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控制交通污染,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中心城区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工作方案》决定对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通行线路进行调整,划定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区域。二、政策内容对铜梁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区域、限行对象、限行时间做详细说明。三、实施日期2025年12月20日起开始施行。四、依法不在限行对象范围内的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不在限行对象范围内。 
  • 关于《铜梁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文件,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现就《铜梁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一、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精神,通过三年行动,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服务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铜梁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二、方案主要内容《铜梁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送审稿)》从实施就业容量拓展行动、就近岗位开发行动、灵活就业支持行动等10个方面细化措施,明确我区主要目标,以实际举措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方案适用对象文件中政策适用对象是铜梁户籍农民工。
  • 《重庆市渝西片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西片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潼南区、荣昌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已公布。为便于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非法金融活动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排查很难发现。《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自2018年出台以来,在鼓励引导风险群防群治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但经多年实践,也表现出政策适用范围不足、区域间力度发挥不均、群众参与度不高和举报线索受理途径不畅等问题。2024年下半年,市委金融办推出“防非打非一件事”工作流程,要求促进打非事项“线索发现—线索调查—性质认定—风险处置”全链条发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推动涉非风险防控体系重构、能力重塑。(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2021年1月26日颁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2023年1月20日印发。二、《办法》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内容共分五章,即:总则、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及标准、监督及保密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奖励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阐明了非法金融活动及非法集资的定义,对举报人进行了明确等。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了奖励的适用条件、给予奖励或不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遵循的原则等。第三章“奖励程序与标准”明确了举报线索的处理、奖励方式、奖励标准和领取时限等。奖励标准按照市委金融办提出的“四类八等”指导意见制定,最低500元,最高10万元。分为常规奖励2条、追加奖励4条、特别奖励1条、实物鼓励1条。其中,常规奖励和追加奖励涉及资金奖励,具体如下:1.经核查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奖励500元;涉案人数50以上或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0元;2.经刑事判决生效的,按涉案金额1亿元以下、1-3亿元以下、3-10亿元以下和10亿元以上标准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和100000元的追加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施。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明确了举报线索档案管理、隐私保护、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等。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及施行时限等。三、《办法》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非法金融活动隐蔽性强,防范和打击群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研究出台了该《办法》。它的出台并非泛泛而谈的鼓励措施,而是精准针对非法金融活动这一特定金融风险领域,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弥补传统监管的盲区,构建“群防群治”的常态化风险防范体系,是从被动处置向主动发现、源头防控转变的重要制度工具。二是明确奖励条件。该《办法》从举报受理、线索核查、性质认定到奖励审批与发放,形成了清晰的管理链条。专章规定监督与保密,既通过档案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程序合规、举报真实,又通过严格的隐私保护免除举报人后顾之忧,解决了“敢不敢举报”的核心关切。在附则中指明奖励资金来源与施行时限,为办法的有效落地提供了实质性支撑,避免了政策“空转”。三是细化奖励标准。该《办法》遵循“小额分散”“四类八等”原则,覆盖了从线索提供到案件办结的全过程价值;奖励金额与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司法判决结果等客观危害程度指标直接挂钩;特别是设置“追加奖励”与刑事判决生效绑定,重奖关键有效线索。《办法》在保证激励力度最大的同时,规定相关现金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的原则,有效确保了奖励资金的合理与高效使用。四是简化举报途径。该《办法》在确保制度严谨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便民性与可操作性。明确了举报途径,让公众知道“往哪报”。对“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举报人”等关键概念进行阐明,让公众知道“报什么”、“谁能报”。奖励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正面与负面清单结合,规则直观。奖励方式、标准和领取时限规定明确,减少了后续争议,让举报人能够对预期奖励有稳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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