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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2-03-15
  • 2022-03-16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征收土地的公告(铜府〔2022〕60号)

发布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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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征收土地的公告

铜府〔202260


实施大庙镇城镇规划建设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拟启动征收大庙镇大狮村八组等2个村3个组集体土地3.13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2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启动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84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大庙镇大狮村八组等2个村3个组集体土地3.1341公顷,其中:农用地3.1212公顷(耕地2.5815公顷)、建设用地0.0129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大庙镇城镇规划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及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依法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具体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大庙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四、其他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次征地的人员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中产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通告》(铜府〔202036号)。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31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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