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铜府〔2022〕71号
本府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12日期间,依法对建设铜梁区第九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铜府〔2022〕16号)进行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建设铜梁区第九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项目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1〕312号)文件批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征收平滩镇万桥村十三组等2个村3个组1.743公顷集体土地。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铜梁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征收平滩镇万桥村十三组集体土地0.1874公顷,其中,农用地0.1874公顷;万桥村十八组集体土地0.0848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8公顷;洋海村十组集体土地1.4708公顷,其中,农用地1.470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铜梁区第九特困供养设施敬老院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1000元。
四、人员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32人,其中:万桥村十三组3人、十八组2人,洋海村十组27人。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00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已按照或者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1.农业类。对经济作物种植(含苗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综合上述因素评估后给予搬迁补助。
2.工业类。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3.商业服务类。按实际用于商服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乘以300元/平方米计算。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