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公文

  • 115002240093343308/2024-00229
  • 铜府征地公告〔2024〕16号
  • 其他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人民政府
  • 有效
  • 2024-11-14
  • 2024-11-27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铜府征地公告〔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11-27
字号:

铜府征地公告〔2024〕16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铜梁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庆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8日以渝府地〔2024〕941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及目的

征收铜梁区南城街道聚星村二组等1个街道2个村9个组集体土地49.8814公顷,其中:农用地46.8645公顷(耕地22.6984公顷、园地0.3054公顷、林地14.2136公顷、草地0.041公顷、交通用地0.712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7730公顷、其他土地4.1204公顷)、建设用地3.016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勘测定界图已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9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9号部分内容的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15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变更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9号和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15号部分内容的预公告》(铜府征地预公告〔2024〕27号)中进行公告。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三、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

(一)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偿安置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腾退土地和房屋。在约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