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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0093343308/2024-00245
  • 铜府发〔2024〕10号
  • 林业
  • 其他公文
  • 铜梁区人民政府
  • 有效
  • 2024-12-27
  • 2024-12-27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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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发〔20241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现发布铜梁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5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和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森林防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焚烧香烛钱纸、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工程用火的,应按《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禁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禁令自202511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412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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