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印发 《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铜府办发〔20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18〕145 号)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管理及实施的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项目简称区级农业项目,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类农业项目简称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项目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上报审批(核)、网上公示、下达计划、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
第五条 农业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与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及责任追究等6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区级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行文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拟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区级、市级及以上农业项目中明确了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农业项目,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同意后实施。
农业项目资金可根据全区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切块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有项目申报通知应在重庆市铜梁区党政办公系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同时进行公开。
第七条 农业项目申报主体由各类涉农项目的申报文件确定。主要包括各级涉农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要健全;申报主体为农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要规范;申报主体为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收支要明晰。
(二)无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近两年未受到执法机构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情况;不存在损害群众合法利益,拖欠土地租金或农民工工资情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无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属工程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交达到施工深度的设计方案(含施工图)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属设备材料采购的申报主体应提交询价资料和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报告。
(四)符合项目申报使用资金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实施方案),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申报主体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申报主体应承担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初审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农业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项目评审的牵头组织工作,区财政局参与农业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应根据评审需要,在区农业项目专家库中分类别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现场推选确定评审组组长,通过资料评审和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农业技术类、工程类、环保类、财经类等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重大项目原则上至少有1名市级相关单位专家参加。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要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和效益分析的合理性、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项目评审前,对于建设内容无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且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投资预算进行审核,以审核金额作为项目投资总额,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计划补助金额;审核投资额度低于报送投资总额70%的,取消项目评审资格。
第十三条 农业项目经区级评审、择优评分,由高到低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不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不具备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的。
(七)违反国家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近两年受到执法机构除警告外的行政处罚的。
(八)对申报企业列入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及“黑名单”的。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重庆市铜梁区党政办公系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市级审批(核)或备案。
第四章 项目下达与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及以上资金预算分配到区里自主设置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在市级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区级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通过区级评审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及任务文件到具体实施单位,并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必须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内容在单位总账下建立分类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其他主体按其相关财务制度建立分类明细账。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要求建立专账核算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市级和区级制定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具有合法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销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批准方案中的建设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内容的,调整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占投资总额的20%以下的,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其他调整则需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涉及重大调整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建立农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农业项目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项目建设指导、监管、督促整改工作,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及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项目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公开招投标的农业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
(一)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依法依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撤项分建,逃避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额度的项目,应按照铜梁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四)农业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农业项目建设完工后,实施单位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区级下达项目通知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表),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同背景同角度的图片资料,隐蔽工程图片,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要求进行项目竣工审计的还需要提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验收。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按照上级要求明确由区农业农村委及下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在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得出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明细表,验收明细表要按照方案内容逐项填写工程完成情况,验收组组长及成员签字确认。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整改落实。项目建设质量合格,完成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90%及以上并能正常交付使用的,方可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对未完成部分,按未完成工程量对应资金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有明确规定拨款程序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完成工程量高于50%低于80%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镇街和区级认定后,拨付30%的项目补助资金;完成总工程量的80%,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镇街和区级认定后,再拨付30%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的,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的应当追回。
第三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拨付工程进度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委委托专业机构对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审计(核)。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审计(核)。专业审计(核)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及预算审核报告中的建设内容,结合验收组的验收结果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经过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变更申请,实地查验进行认真审计(核)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资金文件下达的补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单位直接实施或由其独资成立的经营主体实施的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在项目完成所有工程量、建设质量合格并能正常交付使用且结算审核金额不低于财政补助金额的前提下,不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业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保存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是农业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区农业农村委将按照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项目安排评审的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农业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监管责任单位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八条 参与评审、验收的专家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有其他明确管理办法的遵照其执行。
第四十条 切块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参照区农业农村委项目管理模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与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梁区农业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1〕1号)同时废止。